那么,员额外或者说非员额能否担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呢,笔者认为可以:
1.具备任职条件:《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注意:这里讲的是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非员额法官由于在员额制改革之前已是法官,当然具备成为法官的条件。所以,法院、检察院综合部门、行政部门的非员额领导是可以担任法院副院长、副检察长的,前提是你必须具备法官任职条件。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中级法院的宣教处长、办公室主任可以直接到基层法院担任法院院长了。因为其在改革之前就是法官,虽然现为行政人员或法官助理,但其具备法官选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