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是对我的警示,提醒我要严守纪律规矩。解除处分说明组织没有因此彻底否定我,让我很感动,也敦促我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更加努力工作。”近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政府副县长冯某在接到解除处分决定书后感言。
近年来,在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下,一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被给予轻重不一的处分。仅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就达49.5万人次,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这些被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处分影响期满后怎么办?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政务处分”替代了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在解除处分方面也有了新的变化。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参照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相关规定,在第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由此可知,只要受处分人员能够真诚悔过、痛改前非,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其政务处分期满后将自动解除,不需要再另行履行处分解除程序。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即监委成立后,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履行解除处分程序的问题。从目前的实践看,根据作出处分和批准决定的主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不再报同级政府批准,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函告同级政府。比如,文山州针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包含开除处分),就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依规及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于是就有了冯某接到解除处分决定书的那一幕。需要注意的是:监委作出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后,应以监委名义函告同级政府,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和通知等材料一并附上。
处分完了,纪委监委的工作就完成了吗?当然不是。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回访,对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给予肯定和关心,教育帮助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纠错改过、回归正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断探索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让“跌倒干部”重新站起来,一些符合条件的干部因后续表现突出甚至还得到了提拔重用。如江西省南昌县城管委干部徐某某曾被给予降级处分,在组织的鼓励帮助下,他克服自卑心理全身心投入工作,负责的社区改造工程成为南昌市的亮点工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苏布台乡党委原副书记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纪委监委通过回访让其重新振作起来,投身脱贫攻坚一线并表现突出,后被提拔担任县扶贫办党组书记、副主任......多位受处分干部感慨:“受处分后,组织上不仅没有‘嫌弃’我,还一直回访帮助,让我从迷茫中解脱出来。我只有努力工作,才能报答组织的关怀。”
亡羊补牢未为迟也,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受处分”是违反党纪法规以后所必须面对和承担的行为后果,但也要深刻认识到,处分是惩戒也是提醒,目的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并非要“一棍子打死”,而是警示教育犯了错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强化纪法观念和规矩意识,及时收敛收手,避免在歧路上越走越远。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挨了处分之后,关键是要摆正认识、端正态度,不能被负面情绪裹挟,影响到今后的人生走向。只要深刻认识、坚决改正自己的错误,重新把精力投入到干事创业中,踏踏实实去打拼,未来依然可期。受处分干部与其背负沉重的思想包袱而裹足不前,不如化压力为动力,变“有错”为“有为”,干出一番事业,让人刮目相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