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交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交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能够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交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能够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交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能够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交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能够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交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2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量,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不得超出24个月。
失业保险费交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量。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原工作单位和您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必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