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定门诊申请流程
设定依据
《东莞市社会基本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3〕117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2013〕64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社保〔2013〕66号)、《关于做好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政策过渡衔接的意见(东社保〔2013〕67号)等
申请条件
申请特定门诊参保人需达到特定门诊病种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
办理材料
1、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提供《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诊断证明,市外医院就诊的提供确诊医院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2、近期(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疾病确诊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肾、心脏、骨髓等移植术后的患者须提供手术纪录或术后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复印件;
5、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参保患者在医院(一级或一级以上)就诊;
2、主诊医生为参保患者提出特定门诊申请:
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在门诊就诊或出院时向医院提出申请,领取由主诊医师填写并经医院审核盖章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诊断证明;在市外医院就诊的,在门诊就诊或出院时由主诊医生为参保患者开出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
3、凭上述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申请特定门诊;
4、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