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
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留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2、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3、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如果能确认确实没有借款,却收到一张需要还款,有自己签名的借条,那么很可能是诈骗行为,可以进行起诉或者是报警处理,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不遭受损失。
一、审理债权人因借条起诉的债务要注意什么
审理债权人因借条起诉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时应该注意:
1、首先,如果借据没有瑕疵,借款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据不真实时,可以确定贷款关系的建立。对于这种小额贷款关系,没有必要设定更高的认证标准;
2、如果采用一刀切的认证标准,在实践中很难解决很多问题。因为,借据毕竟是借款人自己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的角度来看,借据的证明相对较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据的证明力应该得到认可;
3、如果借据存在形式缺陷,如借条有涂改甚至补充,墨迹不一致或签名字迹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关系不能根据借据确定,贷款人应当对是否支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贷款人应当提供借据以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提供的证据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其履行了贷款义务,才能确定贷款关系的建立;
4、借据无明显缺陷,但贷款金额较大的,应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交付细节,综合判断贷款关系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