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年龄段的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欠条所体现的金额以及产生所欠金额的原因,超过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展对其应有的认知,则必须经过其监护人追认,未经监护人追认的,该欠条无效。如果欠条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打欠条的原因及后果符合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展认知,则不需经过其监护人追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