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和管辖范围之内;
(2)申请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