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扰民怎么赔偿
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时,干扰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居民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与发包人谁担责
在实践中,由于工地赶工期等原因,会使用大机械施工,甚至夜间施工,以致工地噪音扰民问题屡屡上演。当受害人向工地追责索偿的时候,工地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1、工地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那么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停止制造噪音,赔偿损失等。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工地施工噪音扰民的,承包人(建筑公司)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2、工地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建筑公司的,承包人与发包人需要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承包人及发包人赔偿损失。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有责任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发包人没有找有资质得建筑公司,同样存在过错,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实践中,对受害人而言,因工地噪音扰民而追责索偿的,可以将工地的相关责任方,如发包人、承包人等,通通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结果,通常是谁有钱就找谁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施工扰民造成居民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