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我国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理解买卖合同的纠纷,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其效力,即使合同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买卖关系则成立,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交付买卖合同中的标的时,所有权便转移,一方拒绝交付或是一方拒绝支付约定的金额或是其他法定情形,则会产生合同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