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中原告撤诉怎么处理
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照此,原告在一、二审中都可以申请撤诉。
对一审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因此时法院还没有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只要裁定准许撤诉就行,案件也就终结;而在二审时,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原告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不需制作送达调解书,但有一审判决书存在,二审准许撤诉的手续如何办,司法解释未明确。
因此,在进行再审中,原告是可以提出撤诉的申请,但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允许之后就能撤诉,不允许就需要继续进行再审的审理,这点就要大家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