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3、审查程序不同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自诉人能不能上诉?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二、被害人有权参加一审吗?
被害人有权参加一审。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参与人。这里的被害人是狭义的,是指公诉案件中仅仅作为个人参与诉讼,并且与检察院共同行使起诉职能的人。由于一些公诉人为被害人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与民事、行政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特殊性。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根据是自己权利的最佳捍卫者这一基本法律的原则,被害人参与一切刑事诉讼,并且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是天经地义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