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
(四)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
(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
(六)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