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青岛产检假时间规定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法律依据: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_x000D_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_x000D_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_x000D_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_x000D_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_x000D_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_x000D_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_x000D_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