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以及来经济区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经济区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期限5年。对新进站(含创新实践基地,下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2年。(二)对企业及镇、村(社区)医院、学校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及来经济区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经济区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三)对企业新引进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来经济区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经济区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期限1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补助期限为3年。(四)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纳地须在经济区。(五)区级补助部分根据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潍经发﹝2018﹞6号)中的标准一并发放。(六)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自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以初次在潍坊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来经济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大学生,补助申请人在申报材料提交当月仍需为经济区企业员工。(七)每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只享受1个周期的补助政策,补助期限内在潍坊市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可接续享受补助政策,补助期限累计计算。补助期满后,在潍坊市域内变更工作单位或离潍后又回潍工作的,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