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个人自传(从小学到大学及参加工作的简历、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所获表彰情况、个人的成长经历及个人有哪些优点、特长等,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准确出生时间、工作单位或住址、政治面貌等);
2、毕业证书原件、人事档案的存放地;
3、户籍证明材料(户口复制件);
4、本人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应届生由学校及当地派出所出具、历届生由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街道及派出所出具);
5、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所在单位、村、社区、街道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材料;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张、所在地派出所可发函、报到证、准考证号码、各科分数。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