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即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民法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给了受损害方在有双重请求权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要求违约方、侵害方承担责任,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以下选择一般对受损害方较为有利:
1、虽有合同关系但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可选择追究侵权责任。
2、仅造成合同标的的财产损失的,可选择追究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
1、归责原则的区别。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不同。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无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无损害事实便无责任。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
4、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应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后者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 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