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新政策2020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光伏补贴新政策
1、户用分布式光伏补贴电价倾向0.18元/千瓦时,不再进行季度调整,而是按照年度调整(上一版方案为:0.15—0.18元/千瓦时,每季度降0.02元/千瓦时);2、工商业分布式项目补贴电价倾向0.1元/千瓦时(根据并网时间计算),从第二季度开始,每个季度降0.01元/千瓦时(上一版方案为:0.1—0.12元/千瓦时,每季度降0.02元/千瓦时);3、三类资源区地面光伏电站的招标上限电价分别为0.4、0.45、0.55元/千瓦时,政策发布后开始季度降0.01元/度,投标后未在四个季度内投运并网则按中标价每季度降5%(上一版电价相同,按季度降价幅度为0.02元/千瓦时)。4、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电价为0.1—0.12元/千瓦时(具体标准另定);5、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按当地资源区的集中电站招标上限价格执行;6、自然人居民分布式光伏全电量补贴0.15-0.18元/千瓦时。7、地面电站需要在招标中标后第四个季度(含中标所在季度)建成并网,超过规定期限则按投运时招标上限价格执行;
老龄补贴新政策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2、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日间照料、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3、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以及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购房的契税新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2018年最新房产契税新政策。
契税新政策有哪些
契税新政策主要如下:1、对个人购买家庭里面第一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并且新政策不再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是否超过144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第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