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教育事业单位,分为高等教育事业单位,中等教育事业单位,基础教育事业单位,成人教育事业单位,特殊教育事业单位。
2、科技事业单位,分为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综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3、文化事业单位,分为演出事业单位,艺术创作事业单位,图书文献事业单位,文物事业单位,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编辑事业单位,新闻出版社事业单位。
4、卫生事业单位,分为医疗事业单位,卫生检疫事业单位,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血液事业单位,卫生检验事业单位。
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分为托养事业单位,康复事业单位,殡葬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