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原物业公司没有和新物业公司交接,业主交过的物业费应当有效。新物业公司要求重新交没有法律依据。你如果已经交了就不需要再交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呢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