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过[代开发票信息查询]功能,选择需查看的发票,点击[发票预览],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直接查看],可查看发票明细,点击[OFD或PDF版式文件]可将发票下载保存到手机中,点击[票证推送],填写[完税凭证推送邮箱]及[票证推送邮箱]可将完税凭证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纳税人邮箱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