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成立于1998年,是江西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领域科技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机构设置包括主任室、科技部、规划部、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信息中心、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等多个职能部门。研究院下设10个研究所和实验室,涉及空气、水、土壤等多个领域。作为治理生态环境的科技力量,研究院多年来开展了大量的科技研究和实践活动,如开展生态环境评估、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推进水环境治理、推广环保技术等。同时,研究院还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展了多项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排污设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在本法实施后3年内达到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强制关闭,排放不再许可。这一条款强调了对污染源的治理要求和对排污设施的管理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