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6、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8、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