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意离婚的处理方式:
一、自行协商
一般来说,以和平的方式来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及孩子(如果有的话),能够极大减少离婚对各方带来的情感伤害。因此,有可能自行协商解决离婚问题的话,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即便是在某些方面做出一些让步,也是值得的。
毕竟卷入离婚的份争中,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与精力成本。省下这些时间与精力,获得一份轻松、愉悦的心情,既能减少离婚给自己日后的新生活的影响,又能静心地从事自己的事业,挣回这些让出的财产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积极寻求
在自行协商无果,或者不知如何协商的时候,及时地寻求民法典律及婚姻情感专家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如若是此类专家既精通于民法典律,又懂得婚姻情感的调节,则更好。现实中,陷于离婚困扰者往往会先寻求婚姻情感的疏导,在婚姻调整效果不佳,或必须面临离婚时,又要另行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在时间上会错过很多良机。
之所以要寻求,是因为很多面临离婚者对于离婚的一些问题不能有清晰的认识,可能纠缠于一些不必要的细节末节中,或是对财产的分割上有错误的理解。比如,有的人会有这样的认识,谁先提出离婚,谁在财产分割上就会不利;或者是如,双方的结婚证都遗失了,没有办法办理离婚登记;提出离婚后,不知该如何进入下一个婚姻生活,所以不敢离婚,等等。这此问题,对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婚姻情感、法律专家来说,都是不难解决的问题。
三、准备搜集过错及财产证据
在自行协商没有可能的情况下,或者是为辅助协商,但对于财产分割没有底时,应在婚姻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过错及财产证据,以利于商量的达成。有的时候,当事人只求离婚,在财产上的分割要求不高,在此时,若能明确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据,并表明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时,往往会有利于商谈的达成。
在证据的搜集上,特别是过错证据的搜集,很多人会直观的求助于一些调查公司。对于调查公司的定位及证据可行性,最重要的是慎重为宜,并且要考虑取证的目的在哪里。而对于财产方面的证据搜集,亦可参照本书第三章中关于财产的隐匿及转移应对策略中的方案实施。四、起诉之前再作调解
在自行协商无果之后,在婚姻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相关的证据搜集工作,准备充分后起诉之前,仍可再作调解的尝试。笔者之所有一再强调调解,并且在实务中也力争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主要是基于婚姻矛盾的特殊性。它发生在两个非常亲密的当事人之前,而这个矛盾又牵涉了大量的亲属在内,若能友好解决,不但利于将矛盾降低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亦使得后期的钱款的执行,房屋、车辆等不动产的更名手续能够顺利办理。不致因矛盾扩大后,造成其他的不便。
即便是前期因对方当事人一些原因,或者是基于谈判策略上的原因无法谈妥,但经过前期的努力后,双方在法庭上的对立情绪会削除不少,也利于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即便仍有差距,判决之后的执行上,也能更方便些。如若涉及到小孩的抚养问题,则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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