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在审核上会遇到困难,被刷下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将被贴上一个“失信老赖”的标签。显然,若用人单位在招录用职工时,将诚信条件作为录取条件之一的,那“失信老赖”就明显属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劳动者。这点对于任何劳动者而言,都是一种约束和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此若作为大额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者来说,很有可能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从而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再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