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是“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从第六项可以看出)”。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针对的是“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对比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和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看出,这两句话说的并不是一个意思。例如,如果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那么是属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针对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条文所在位置是任务和基本原则,条文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条文所在位置是侦查中的侦查终结,重点是公安机关遇到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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