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获取一定的资金,对股票的影响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
如果该公司因为发展主营业务或者开展新项目,增加公司的竞争力,缺乏资金,控股股东进行股权的质押,获得一笔资金,则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股票质押,仅是为了解决财务问题,支付员工工资,这种质押是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票的上涨,是一种利空消息。
在一般情况下,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同时,当融资方即上市公司被要求追加质押资金时,追加不及时,出资方即证券公司出于风险考虑,会进行股票变现出售操作,导致股价下跌。
一、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有什么影响
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事项,属于利空消息,利空消息出台,会造成投资者对该公司失去持股信心,造成大量的抛压,抛压过重股价就会下跌。
所以如果上市公司如果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投资者短期内要远离这只股票。因为利空消息短期内不会很快被市场消化,引发上市公司出现融资难的情况,由此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
但是,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并不表示上市公司股票一定会出现下跌。如果上市公司警示的相关事项被上市公司快速地整改,加强管理,即使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那么对股价的利空影响也相对较小。
二、股权质押来的信贷资金流向何方?
虽然股市波动触发了银行的风险预警,但从业务本身诉求来看,银行的态度是暧昧的。
在股权质押融资方面,事实上,一些银行自去年开始就加大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力度。甚至有券商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称,此业务就是和券商的融资融券抢跑道,只不过券商融资融券给小客户,而银行针对大客户。
愉见财经另从某股份制银行内部获悉,虽然早在2000年,中行就开办了业内首笔个人的股票质押贷款,但这一业务在银行业一直没有大面积推广。但今年第一季度开始,随着股市升温带动个人金融资产的累积,该股份行有从未开办过此类业务的分行开始了破冰,办出首笔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同时,还有银行考虑在总行层面修订该行的《金融资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把本来不在个人贷款质押品管理范围里的股票也纳入,与个人定期存单、保单、国债等一样,有了管理和操作细则。
台面上,银行往往将此解读为: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了企业和个人金融资产的增加,为了把股市的利好传导到实体经济,银行需要丰富金融产品来盘活客户金融资产,便于其进行消费,进行产业投资。但在私下采访中,不少银行人士并不回避,这些资金的最终流向很可能就是股市,或者间接一些,客户的金融资产被盘活,意味着他的流动性增加,手上的其他自有资金就可能被解放出来,合情合理流入股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