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回避由谁决定
1、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法律依据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种类有哪些
1、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2、责令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
3、申请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应当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并说明理由。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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