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办案人民警察需要回避的情形

律师回答
摘要: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应提出回避的情形包括: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刑事法律回避规定对象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回避决定由相应机关作出。回避方式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哪些情形要提出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要提出回避的情形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哪些
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如下内容:
1.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延伸阅读
结语: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法定情形提出回避,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等。而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包括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回避可以通过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等方式实现。在决定驳回回避申请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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