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法律依据】: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