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种类和特定物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答

1、特点不同。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2、特性不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3、种类不同。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2、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司法鉴定的对象和种类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人体或与人体有关的物质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发、手足印、口语音等;存在于自然界的各种物质或环境、地理、地貌等。种类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等。

罚款和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罚款和罚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对象,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司法罚款的适用对象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证人作证的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各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和单位。

5、缴纳的金钱数额不同:《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部分犯罪规定了罚金限额(如伪造货币罪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部分犯罪(虚假广告罪)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限额。《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政法内容庞大,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罚款数额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规定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申诉的程序不同: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判决生效后必须执行;犯罪人如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地震、水灾、车祸等),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如果不服判决,先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然后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司法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罚款人应当按照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罚款;如果不服罚款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有理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法院改变原决定;认为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在复议期间,原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在罚款决定书中必须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的权利;被罚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罚金的执行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三、行政机关罚款的条件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

2、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行政机关发现;

3、以及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应受罚款处罚的。

四、罚金的适用情形的有: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核载和乘载的区别是什么

核载和乘载的区别:

(1)核载是指行驶证规定本车能坐的人数,

(2)乘载是指实际车子行驶时乘坐的人数,

(3)核载与承载的区别:承载可能少于核载,也可能超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1)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3)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4)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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