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股东查账。具体的情形包括如下:(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除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还包括股东的直系亲属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还包括股东参股的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均可作为拒绝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