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在原孩子出生的医院进行,也可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点(大多在当地的一家规范的妇幼保健院)进行。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1.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2.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提供媒体登报公示资料。5.准生证资料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