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将等级保护工作从政府政令上升到国家法律,国家法律的制定是通过全国人大也就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法律形式通过全国人大代表着人民和国家意志。当然,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等级保护工作依然是国务院下的公安部主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