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申请人应填写学历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4)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6)公证人员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以上证明、材料齐备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证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