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即盗窃已经使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产,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通常与行为人的控制统一,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两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控制,但行为人不控制财产,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旨在保护合法权益,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社会危害的区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