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全部订座的旅客都按航空公司要求按时到机场办理手续(即没有误机旅客),机票超售,就造成了部分“溢出”的订座无法办理登机手续,发生超售而航班座位无法平衡时,航空公司就从定座名单中,安排拉下部分旅客,产生超售拒载的问题。
2、拉下的旅客通常分两种情况:自愿与非自愿。航空公司首先会在旅客中寻找自愿者改乘本公司其它航班或转载至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如果没有足够的自愿者,就可能发生投诉等一系列问题。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去订座和办理登记手续的旅客,一旦被拒载登机,航空公司可以安排旅客尽快乘另一航班成行或作出补偿的。
3、实践中,对于遭遇“超售拒载”的旅客的补偿,航空公司通常依照国际惯例,在其运输条件中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被拒载的旅客除安排食宿外,还支付补偿金;在航空公司支付补偿金后,旅客填写《非自愿弃乘赔偿及免责书》,申明“把赔偿金视为弃乘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一切索赔要求、费用支出及损失的最终解决”,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
4、尽管上述规定在国际航空业已被广泛执行,但由于我国的航空运输业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民航的运输规模总体还偏小。航空运输的发展很快,但对航空运输的商业做法和惯例比较了解的人还不多,加上航空公司运输条件的公示方面还做的不够,所以许多旅客事先并不知情。因此,为了切实地保护广大旅客的权益,保证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行,除了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规,以规范“航班超售”外,还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消费者了解“航班超售”这一商业做法和相应的补偿办法。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及责任有哪些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