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章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会产生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是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才会有实际施工人,若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体,则不可将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薪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
2、司法实践中,实际 施工人包括五类:
(1) 转包的承包人
(2) 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 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3、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很好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实际施工人可以告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