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这样处理: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人起诉转让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转让的股权无效;
3、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者确认无效;
4、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类纠纷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全部视为无效。在审判实践中,应具体检查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确定合同的效力或是否可撤销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