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6.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偿标准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偿标准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4.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标准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偿标准
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备注: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上海生育保险生活津贴补偿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