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遗失声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及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5、分娩机构提供的自填单复印件及出生情况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若领证人非儿童父母,需提交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父母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