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即在试用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一、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谁来承担呢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其目的是仅为转移物品的使用权;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的表示前,合同未生效,物品仍归出卖人所有。
因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也不发生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
二、买卖试用合同孳息的归属于谁
买卖试用合同孳息的归属于买受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三、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独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受人的权利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二)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三)出卖人的权利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四)出卖人的义务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并许可买受人试川标的物的义务;试用期满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