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

律师回答
摘要:买卖风险承担问题:风险转移与直接/间接易手。风险未转移时,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损失,买受人不支付价金;风险转移时,买受人承担损失并支付价金。直接易手需约定或标的物直接占有转移;间接易手需约定承运人交付地点。未约定时,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即风险转移。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不承担已发生的风险。
买卖关系中的风险承担问题,是指“谁来承担损失”,其具体表现为“买受人是否还需要支付价金”。风险未转移,出卖人承担风险,即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因此,买受人无需支付价金。风险已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即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因此,买受人仍需支付价金。合同纠纷律师
直接易手,是指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买卖物。例如,买方到卖方处提货、卖方将货送至买方处、买卖双方在约定的其他地点交货等。直接易手情况下的风险承担规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具备如下两个要件时,发生风险转移:买卖合同成立;标的物直接占有转移,即交货。因买受人受领迟延,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时交货的,风险转移买受人。出卖人向买受人委托的第三人,如承运人、受托人交付货物的适用,上述直接易手的风险转移规则,即出卖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第三人受领迟延的,风险转移。
间接易手,又称“代办托运”,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予第三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买受人处或买受人指定之处的买卖标的物交割方式。间接易手情况下的风险承担规则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不发生转移。合同纠纷律师。待承运人将标的物运抵该地点,交付给买受人时,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原因通常在于买受人打算将承运人承运的在途货物出卖予第三人。在途货物,是指由承运人正在运输的途中货物。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一经生效,在途货物的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已经发生风险的,买受人不承担该风险。业务合同纠纷。
延伸阅读
结语: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问题是关乎损失责任的,即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价款。如果风险未转移,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损失的责任,买受人无需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已转移,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失的责任,买受人仍需支付价款。在直接易手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在买卖合同成立并交货时发生风险转移。在间接易手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承运人的交付地点,则风险不发生转移,直到承运人将货物运抵该地点交付给买受人。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则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在途货物的买卖合同一旦生效,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不承担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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