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宜昌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缴存12%,用人单位缴存12%,共计24%。其中,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12%。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基数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是,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和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具体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对于个人缴存比例,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对于购买、改建、扩建自住房以及每人每年缴存额达到当年月均工资两倍以上的职工,可以适当降低他们的缴存比例。此外,对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新招用毕业生,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减至8%。
【法律依据】: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缴存12%,单位缴存12%,共计24%。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12%;单位应当将其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基数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是,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和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