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首先,公司的这种做法一定是不对的,也是完全不合法的。从你进到公司签定用工合同的哪一刻起,你已经和公司成立了合法的聘用与被聘用关系,此时,公司为你承担社保等相关福利都是已经视同为 一种必须义务和责任,就如果签定合同后你就必须覆行(合同范围内)劳动义务一样,一直到你离职的哪一天。所以,我们说,象社保这种类型的福利它已经不能单一的只看成一种抽象的所谓“福利”,它已经是法律合同条约下的一种公司对被聘用人之间的一种责任。当你经过正当的辞职流程,如果公司单方面的终止聘用方的义务和责任时,我们有权利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提起申诉,为自己争取应该得到的哪一部分福利。当然,这时候你还必须提供你本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书(以证明你与公司之间的合法雇佣关系)和公司无故从你工资中扣取部分做为社保的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