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特殊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上述岗位操作人员在正式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岗位特殊津贴。
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自离开原岗位当月起不再享有原岗位特殊津贴。
当月请假在四天(次)以内的,停发离岗期间的岗位特殊津贴;当月请假超过四天(次)的,以及旷工半天以上的,全额取消当月岗位特殊津贴。
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在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内休息时间不超过天的,可全额享有岗位特殊津贴,超过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岗位特殊津贴;月出勤时间不足小时的,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离职人员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或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从申请当月起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当月不得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减发或停发其岗位特殊津贴:
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予以减发当月岗位特殊津贴0-0%。
因工作失职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不良品超过‰/批次)者,予以减发当月岗位特殊津贴0-0%;情节严重的,停发其当月岗位特殊津贴。
工作纪律松懈,不能按要求完成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者,予以减发当月岗位特殊津贴0-0%;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停发其-个月岗位特殊津贴。
因未能尽职履行其岗位应尽义务(S、设备保养等),经公司讨论决定对其予以减发或停发岗位特殊津贴的。
因符合所述情形,被处以减发或停发岗位特殊津贴的,不影响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的执行。
岗位特殊津贴的调整时间:每月0号前(包括0号)报到上岗的,自工作年限届满之日的当月开始调整;每月0之后报到上岗的,由工作年限届满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调整。
本规定所指的“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公司从事上述岗位连续的、不间断的工作时间。若因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该人员在相应的岗位中断作业超过三个月的,工作年限从其重新从事该岗位之日起计算。
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