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可以由败诉方付,但要符合条件:
前提一:对方存在明显不当行为。如“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
前提二:不当行为造成直接损失。即当事人(或第三人)有损失已经发生,而且是直接损失,而且损失是不当行为造成的,即不当行为与直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前提三:当事人没有过错。笔者还未完全理解此过错的外延,是指对于对方的明显不当行为没有过错?还是对整个诉讼没有过错?
二、仲裁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仲裁包括自愿原则吗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本保障。
(三)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仲裁裁决不服的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及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诉的劳动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