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补交出让金标准按办理出让手续时该地块规划用途和规划参数下的土地市场价值的30%收取。
如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市土地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必须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先行进行收储后,采取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的方式供应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