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一般确定为施工总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分包人等。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为不依破产程序对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限制于特定财产上;等等。一、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施工总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分包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均可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三、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我提醒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