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评审中适用的废标条件
主要包括:第一,投标书不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包括投标书来密封、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逾期送达、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等等。标书如果有计算上的重大错误,招标人可以纠正.并迅速通知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拒绝,则可能导致度标。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投标不符合商务方面的一般要求。如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是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投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信证明或担保、国内投标人没有按其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投标有效期不足或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分包方案和分包协议希完备、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足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或带有不能接受的保留意见等。
2、技术评审中适用的废标条件
如果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可以认定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这主要指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视为是重大偏差。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3、价格评标的废标条件
主要指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的情况。由于预先确定标底的做法在客观上存在不利于竞争的消极作用,如果一项投标与其他投标相比条件异常的低,招标人应首先考虑要求投标人对其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出保证,如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评标的全过程中,若需要对价格问题进行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头方式澄清,否则可导致废标,更不允许借机对商务条款、技术规范、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另外,在出现只涉及到个别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对整个招标活动构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时,招标人应当拒不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书。在中标之后招标人仍然可以取消中标,这主要是出现了因不可抗力致使招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中标人预期明示或默示违约、中标人已不再能满足所要求的资格标准、中标人的生产活动违反环保规定而不能继续履行等情况。由于招标活动已经完成,合同已经成立.中标之后取消中标的情况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在此就不逐一分析。
以上对废标权适用条件的概括中,除了法定的必须废标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下招标人自已是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废标的,同时招标文件中也可以做出大量的这方面的约定,这使得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废标权滥用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废标权滥用的情形采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