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认。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5)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6)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
(7)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